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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定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记者从条例中获悉,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需缴纳污水处理费。
条例中规定,向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污水处理费。这其中也有免缴情况:单位或者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者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全部排向自然水体的(经排水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逾期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可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条例中还包含22项相关责任规定,明确罚款金额自5000元到50万元不等。即使是个人,也有20万封顶的上限罚款,其中逾期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将面临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其罚款事项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为建设单位未进行内窥检测;未对排水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和维护,定期排查排水设施安全隐患;将树叶、泥沙或者其他废弃物扫入道路雨水口等。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据介绍,该条例具体规定涉及到的场景众多,很多内容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包括: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排水,不得损害排水设施;已经实现雨污分流的区域,具备条件的可以不设化粪池;因污水循环利用、大量蒸发或者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的企业,可以在接驳口安装水量计量设备,经排水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按照实际排水量缴纳污水处理费;公园、人行通道、下沉式广场、下穿式通道、市政道路桥梁及隧道等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设施主体管理单位依法委托运行管理单位管理;收费公路、铁路、城际和城市轨道交通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设施主体管理单位管理;
排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在汛期强化城市广场、立交桥下、隧道、涵洞、低洼区域等易发积水区域的排水设施的巡检等。加强排水设施保护方面,条例则明确了排水设施安全防护区范围,新增危害排水设施安全的禁止性规定,并细化了涉及排水设施的施工作业要求。
条例还对排水和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以及相关监督管理进行了全面的规范:一是明确排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二是规定排水设施应当符合雨污分流的要求,工业生产区域内的工业废水排水管网不得与雨水、其他污水管网混接。深圳市水务局表示,要结合实际抓落实,以《条例》出台为契机,优化排水许可制度,完善公共服务流程,扩大公共服务内容,规范公共服务行为,提高公共服务质量。
以我国城市水环境体系重构着重突出的“雨污分流”概念为例,本次条例将实行雨污分流写进条例总则,明确突出“雨污分流、建管并重”这2大原则,深圳也成为了全国第一个通过立法确立全市域采用完全雨污分流的城市。
来源|晶报APP
记者:邓媛